农村名胜风景区开发时,如果风景区内有坟墓该怎么办?
2023-08-14

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造坟墓,如果是在风景名胜区区域里,已有的坟墓,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,不能留坟头。但是,如果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坟头,可以予以保留。

 

值得一提的是,在农村名胜风景区开发时,对于革命烈士墓、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等特殊坟墓另有规定。

 

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凡是被列入国家级、省级、市(县)级重点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,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。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,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可将遗骨火化,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;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;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,平整墓地过程中,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,按照国家保护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。

 

对于在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,原则上迁入当地回民公墓。如果没有回民公墓,当地民政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,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,按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。

 

对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,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(包括华侨公墓)。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、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,原则上予以保留,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,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(对华侨及港澳同胞)、省台办和统战部门(对台胞)提出名单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。